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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cheng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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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盐城环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
第1 条 为规范研发中心的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提高江苏环保科技城投资效益,保障清华大学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 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研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 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发中心所属各部门。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文体设备、标本模型、行政办
公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等,以及随同或单独购置的零部件、软件和相关服务等,以下统称设备。仪器设备以外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实验家具、实验动物、办公家具、试剂、材料、被服装具、建设工程、房屋修缮中 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和材料等的购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 条 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由江苏环保科技城管委会和研发中心共同参与,成立仪器设备购置领导小组,全面主持和领导采购工作,下设仪器设备采购小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工作。设备购置工作包括: 法规政策的研究与贯彻、内部制度的建设、论证、审批、采购招标、采购谈判、签订合同、合同执行、代理委托、无偿受赠、租赁、自制、建帐、计划预算、统计检查、档案收集整理、信息化建设等。
第4 条 由江苏环保科技城和研发中心共同成立设备购置专用账户,江苏环科城管委会负责监管,由研发中心和管委会共同签章后方可进行资金支付。
第5 条 设备购置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鼓励自主研制(或改造)科研所需的装置、设备和
成套系统,自主研制前应做好技术设计方案的论证。
第二章 招标和谈判
第6条 设备购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在具体设备采购中,应充分调研,充分比较,研究确定有效的采购方式,维护投资方和研发中心的合法利益。第7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范围和流程
(1)购买仪器设备总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购买通用设备总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总数超过20台(套)的;
(3)投资方明确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由仪器设备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小组由3~5人组成。在具体设备招标活动中,采购小组编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和评标标准,并组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开标、抽选专家和评标、通知中标、编制评标报告等工作。
按规定必须委托外机构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时,由研发中心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购小组配合招标机构工作完成相应工作。
第8条 没有达到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过程中也应引入竞争机制,按规定的议事程序决定合同授予人。
第9条 达到招标标准,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仪器设备购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呈报环科城管委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其采购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 报价,研发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研发中心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 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仪器设备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研发中心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对于规格以及标准 、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10条 采购价值10万(含)元以上的设备须组织谈判小组,负责设备采购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果由谈判小组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谈判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环科城及研发中心相关人员参加,重大设备采购须有第三方单位专家参加。
第11条 采购合同由供应商和谈判小组共同拟定。合同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合同必要条款详尽,一般应包括:设备名称、配置清单及数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成交总价、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安装条件要求等。
购买价值5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12条 请款、接货、安装、调试、验收、报销等合同执行工作由研发中心具体负责。第13条 研发中心应按采购合同条款要求,及时向环科城管委会办理请款手续,并由财务处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第14条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一般由供应商工程师负责。应供应商请求,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给予协助。
研发中心应在设备到货前,按合同要求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
第15条 金额10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研发中心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合同金额100万(含)元以上的,环科城管委会应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并邀请第三方单位专家参加。供应商要求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时,其人数不得超过1/3。
验收工作一般应在设备按照调试合格后60天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16条 设备购置过程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并存档。设备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15年。
第17条 研发中心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凭采购发票及时建固定资产帐,完成财务报销,并负责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第18条 研发中心应制定措施充分发挥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19条 环科城管委会和研发中心对按期、按质圆满完成设备购置和管理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失职影响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20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